湖南日報·新湖南客戶端 2025-07-22 16:57:26
湖南日報·新湖南客戶端通訊員 晏可慧
一男子飲酒駕駛后,拒不配合酒精檢測,并將執(zhí)法人員咬傷,后果如何?近日,岳陽市云溪區(qū)法院依法對余某犯妨害公務罪一案進行審理,判處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六個月。
2025年3月,交警大隊在岳陽市云溪區(qū)執(zhí)行酒醉駕查處行動。當天,被告人余某在親戚家吃飯并飲酒,后獨自駕駛小汽車行駛,發(fā)現(xiàn)有交警在前方設卡查酒駕,遂將車停在路邊,準備棄車徒步逃離現(xiàn)場,被交警發(fā)現(xiàn)形跡可疑,遂上前攔停要求配合檢查,但余某拒不配合交警盤查、吹氣檢測等執(zhí)法活動,并將2名交警曹某、劉某咬傷,同時將2臺執(zhí)法記錄儀摔爛。后交警向派出所報警,派出所民警王某接警后帶領輔警胡某等人到達現(xiàn)場。在了解情況之后,派出所民警王某對余某進行了口頭傳喚,但余某拒不配合,對其口頭警告三次后準備將其帶離現(xiàn)場。在控制帶離過程中,余某將輔警胡某的右手咬傷。
經鑒定,被害人曹某被他人咬傷左耳廓,屬輕微傷;被害人胡某被他人咬傷右手無名指及小指,屬輕微傷;被害人劉某被他人咬傷左前臂及打傷左胸部,以上損傷均未達到輕微傷。被損毀的2臺執(zhí)法記錄儀價值合計2000余元。案發(fā)后,被告人余長旭主動賠償了三名被害人,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書面諒解,另賠償了執(zhí)法記錄儀損失2000余元。
另查明,被告人余某現(xiàn)場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51mg/100ml,因飲酒駕駛機動車,于2025年3月被公安機關決定行政拘留7日,被交警大隊決定罰款1500元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。2025年4月,被告人余某被抓獲到案,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。
法院經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余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(zhí)行職務,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。被告人余某能如實供述其罪行,屬坦白,且自愿認罪認罰,依法可以從輕、從寬處罰。被告人余某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,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,可酌情從輕處罰。綜上,法院最終以余某犯妨害公務罪,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。
判決后,被告人未提出上訴,公訴機關未提起抗訴,該判決已發(fā)生法律效力。
法官說法
配合執(zhí)法是每一位公民應盡的義務。法律的權威不容挑戰(zhàn),執(zhí)法的尊嚴必須維護。法院在此提醒廣大群眾:遇到執(zhí)行公務的時候,公民應保持冷靜,聽勸阻、講道理,積極配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,以平和穩(wěn)定的心態(tài)提出自己的訴求,以合理合法的方式維護自己權益,切莫因一時的沖動而觸碰法律紅線。
責編:周磊
一審:周磊
二審:徐典波
三審:姜鴻麗
來源:湖南日報·新湖南客戶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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