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華社 2025-07-17 17:50: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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??在一些服務行業(yè),“招聘學徒”的情況并不鮮見。但是,部分用人單位以“學徒工”“臨時工”“培訓生”為幌子,規(guī)避簽訂勞動合同等法定義務。法院對用工關系進行實質認定。
??在美容美發(fā)、餐飲服務、手工藝等行業(yè),“招聘學徒”信息屢見不鮮。“學徒”本承載著技藝傳承的美好愿景,卻容易被一些用人單位異化為規(guī)避簽訂勞動合同、壓低工資、逃避繳納社保等法定義務的“擋箭牌”。當“學徒”之名掩蓋了事實勞動之實,法律如何認定?勞動者權益如何保障?
??近日,江蘇省鎮(zhèn)江經濟開發(fā)區(qū)法院丁卯法庭審結一起奶茶店“學徒工”索賠案。法院判決明確:即便冠以“學徒”之名,只要勞動者實質接受用人單位管理、從事其核心業(yè)務并獲取穩(wěn)定勞動報酬,即構成勞動關系,用人單位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,包括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。
??奶茶店“學徒”討回雙倍工資
??2023年12月,求職者小潘在某招聘平臺看到某連鎖奶茶店招聘調茶師的信息。與加盟店經營者秦某溝通后,小潘進行了4小時試工。試工結束當天,秦某便通知小潘“明天就正式上班”,并發(fā)送了排班表。小潘隨后被拉入工作群,群里發(fā)布了打卡、手機管理、店務分配等規(guī)章制度。秦某按月通過微信轉賬支付小潘工資。
??然而,奶茶店始終未與小潘簽訂勞動合同。2024年5月,小潘辭職后了解到自身權益受損,遂將秦某訴至法院,要求支付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。
??庭審中,秦某稱小潘并非正式員工,而是“學徒工”,學習期初定半年,學會后才轉正簽合同。秦某聲稱小潘“學徒期時間不定、不考勤、不受制度約束”,工資是按“學徒工時”計算。
??法院經審理查明,工作群聊天記錄清晰顯示:小潘接受奶茶店排班管理,每日工作8小時,從事調制奶茶這一核心業(yè)務,并定期獲取報酬。法院認為,小潘與奶茶店之間完全符合勞動關系的人格從屬性、組織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,雙方事實勞動關系成立。
??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第82條,用人單位用工超一個月未簽勞動合同,應支付雙倍工資。法院據此判決奶茶店支付小潘2024年1月24日至5月29日期間雙倍工資差額1萬余元。
??以“臨時工”“培訓生”規(guī)避責任
??小潘的遭遇并非個例。記者梳理發(fā)現,類似以“學徒”“臨時工”“合作”等名義用工,規(guī)避勞動關系認定的糾紛在多地發(fā)生,法院均以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進行審查。
??小蘭入職某美發(fā)公司,雙方約定小蘭收入構成為底薪加提成,每天工作近11小時,釘釘打卡考勤,每周休一天。公司稱其是“學徒”“臨時工”,只給“補助”。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(qū)人民法院根據考勤記錄、請假審批、從事染燙發(fā)等核心輔助工作及小蘭獲取穩(wěn)定報酬等事實,認定勞動關系成立,判決公司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5000元。
??在另一案例中,朱某與某美甲社簽訂《培訓協(xié)議》,約定90天培訓期。實際上,朱某需向店長匯報工作及請假,接受店長工作安排、考核并按月領取工資。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,朱某受該美甲社勞動管理,從事其安排的有報酬勞動(美甲美睫),該勞動屬美甲社業(yè)務組成部分,《培訓協(xié)議》不改變勞動關系實質。最后,法院判令美甲社支付工資差額、雙倍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。
??如果雙方以“師徒”相稱,能否認定勞動關系?葉某與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以“師徒”相稱,未簽合同。葉某聽從李某安排開展建材銷售,但被拖欠工資。李某要求葉某“按公司規(guī)章制度辦理離職”。廣東省深圳市坪山區(qū)人民法院綜合微信工作指示、離職流程要求、報酬支付事實及從事核心銷售業(yè)務等證據,認定存在高度從屬關系,判決公司支付工資差額、加班費、雙倍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合計19.18萬元。
??“行有行規(guī)”不能突破法律底線
??針對一些行業(yè)的“名為學徒實為用工”現象,法律專家和人大代表強調,判斷勞動關系的核心在于實質特征,而非表面稱謂。
??“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不可規(guī)避的強制性法定義務。”南京市玄武區(qū)法律援助中心律師莊宇指出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明確規(guī)定,建立勞動關系必須訂立書面合同,且須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,否則須支付二倍工資。這一義務不因冠以“學徒”“兼職”“合作”等名目而免除。
??莊宇分析,認定勞動關系的黃金標準是“三性”,包括人格從屬性、組織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。關鍵要看勞動者是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、指揮和監(jiān)督(如考勤、請假制度、工作安排等);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屬于用人單位業(yè)務組成部分;勞動者是否依賴用人單位發(fā)放的勞動報酬作為主要生活來源。
??“小潘及類似案例中的勞動者,其工作狀態(tài)完全符合這‘三性’,勞動關系毋庸置疑。用人單位試圖用‘學徒’標簽規(guī)避責任,是典型的法律認識錯誤。”莊宇說。
??全國人大代表、全國農業(yè)農村勞動模范魏巧在點評上述鎮(zhèn)江案例時說:“‘行有行規(guī)’不能突破法律底線。”她認為,“學徒”凝聚著匠心傳承的期望,但絕不能成為侵害勞動者權益的借口。法院依法從“三性”角度進行實質認定,回歸用工關系本質,是對“學徒期”被無限延長的司法糾偏,也是對“學徒工”合法權益的有力保護和對行業(yè)正確招用“學徒工”的明確指引。
??江蘇省鎮(zhèn)江經濟開發(fā)區(qū)法院丁卯法庭庭長曹涌提醒,用人單位采用“學徒工”等形式用工,務必堅守法律底線。只要勞動者實質接受管理、從事主營業(yè)務并獲取勞動報酬,勞動關系即告成立。用人單位應及時依法簽訂勞動合同,切實保障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、休息休假、獲得勞動保護等基本權益,方能構建和諧穩(wěn)定的勞動關系,促進自身健康長遠發(fā)展。(記者 黃洪濤 通訊員 許琪琪 王天)
責編:王為薇
一審:施泉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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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新華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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