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湘都市報 2025-07-07 21:27:02
三湘都市報·新湖南客戶端7月7日訊(文/視頻 全媒體記者 虢燦 通訊員 黃進東 王菲 朱潔茹 蔣艾林)“釣魚佬”相約山莊釣魚,一人在熱心幫他人收線時,鉛墜反彈擊中釣竿主人右眼,致其十級傷殘。傷者的損失該由誰來負責?兩位“釣魚佬”鬧到了法庭上。
7月7日,郴州桂陽法院通報該案,法院認為雙方構成好意施惠關系,施惠人操作疏忽擔主責,受惠人未避風險擔次責。
好心幫忙收線致人受傷被起訴
郴州某公司員工王勇負責對接業(yè)主彭程的房屋裝修。兩人熟悉以后,彭程邀請王勇到某山莊釣魚,王勇把愛好釣魚的同事劉志一同喊上了,三人分別駕車抵達。
釣魚時,彭程的路亞竿釣鉤掛底,劉志主動幫忙操作收線。因魚線卡緊,劉志用力拉扯導致鉛墜突然反彈,直接擊中彭程右眼。彭程被緊急送醫(yī),診斷為右眼玻璃體積血、晶狀體脫位、外傷性白內(nèi)障等多處損傷,經(jīng)鑒定構成十級傷殘。事后,雙方因賠償協(xié)商未果,彭程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法院:雙方均需擔責
法院審理后認為,三人共同參與釣魚活動,劉志應彭程應允幫忙處理掛底魚竿的行為,構成好意施惠關系。好意施惠雖為增進情誼的無償幫助行為,不產(chǎn)生法律約束力,但施惠人仍需對自身行為盡到“善良人”的謹慎注意義務,避免因過失造成受惠人損害。
劉志作為資深釣魚愛好者,明知魚線較粗可能導致拉扯時回彈,卻未在操作前觀察周邊環(huán)境、提醒安全距離或采取防護措施,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。其用力拉拽魚線的行為直接導致鉛墜反彈擊傷彭程右眼,是損害發(fā)生的主要原因,存在明顯過失,應承擔侵權責任。同時,考慮到好意施惠的無償性及善意動機,基于民法典的公平原則,可酌情減輕施惠人責任。
彭程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應當預見釣魚活動的危險性,在魚竿交予他人操作后,未主動與操作者保持安全距離,亦未采取避險措施,對自身安全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,對損害發(fā)生存在一定過錯。綜合本案實際情況,法院酌定彭程和劉志各承擔40%、60%的責任。據(jù)此,法院依法判決劉志賠償彭程各項損失4.8萬余元。
法官:“好意”并非“免責”的護身符
法官介紹,好意施惠關系是指當事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,而由當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風尚實施的使一方受恩惠的關系,旨在增進情誼的行為,不屬于法律行為,在當事人之間不產(chǎn)生法律上的約束力。但“好意”并非“免責”的護身符。施惠人雖無法律上的積極作為義務,卻需對自身行為盡到合理注意義務。若因疏忽大意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,導致受惠人遭受人身損害,施惠人需對其過失承擔侵權責任。受惠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,也應增強自我保護意識,在接受幫助時,需對潛在風險保持合理警惕,主動配合施惠人采取安全措施,而非完全依賴他人保護。若因自身疏忽未履行安全注意義務,對損害發(fā)生存在過錯的,可依法減輕施惠人的責任。
(文中人物均為化名)
責編:虢燦
一審:虢燦
二審:黃娟
三審:丁興威
來源:三湘都市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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